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秦皇岛市房地产开发协会(英文: Qinhuangdao Real Estate Exploitation Association)是经秦皇岛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批准,秦皇岛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由辖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住宅建设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房地产行业理论、科学研究的科研院所;以及对房地产有一定造诣、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的人士等参加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指导思想: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房地产业的繁荣发展;提高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的素质;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
第三条 宗旨: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2、团结会员、维护房地产企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企业实情及要求;
3、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协调开发企业关系;
4、在政府和企业间起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政府进行行业协调和管理。
第四条 本会接受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秦皇岛市渤海路 1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及房地产开发的方针、政策;
(二)按照法律、法规维护行业、房地产企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行业的意见、要求;
(三)从事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及房地产开发调查研究,向政府、向社会和会员提出理论研究成果和政策建议;
(四)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行行业管理,完成政府委托的有关工作任务;
(五)收集、传播国内外住宅与房地产开发的研究成果、政策法规、市场信息及其他有关资料,编辑出版会刊,编写出版专业著作和工具书;
(六)对本辖区内住宅与房地产企业进行业务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开展行评行检;
(七)组织专业培训,提高房地产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
(八)开展同国内外民间社团组织的学术交流和业务合作;
(九)推广先进经验及先进技术和开展有利于住宅与房地产业改革和发展的其他活动。
(十)开展行业和开发投资环境的宣传,扩大秦皇岛房地产行业的整体影响作用,发挥协会的联合优势,促进企业间的合作和招商引资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两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符合本会章程第一条规定;
3、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由理事 会确定会员具体条件,授权秘书处按条件吸收,然后向理事会报告;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响应本会号召,维护本会合法利益,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按照规定交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工作情况,客观准确提供业务经营有关资料,关心支持本会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调整理事人选;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四年。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常务理事会临时召集。
理事会的筹备、召集工作由常务理事会负责。
本会理事会成员实行单位理事和个人理事相结合制,名额设置为三十至五十名。
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单位,其单位负责人则自然成为本会理事,也可由单位另行推举他人代表本单位担任理事。个人理事是从个人会员、社会人士、有关部门人士、专家及其他有关人员中推选产生。理事在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有关人员代表。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时,可委托代表出席会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一名、副会长三至七名和若干常务理事组成,名额为五至十九人的奇数。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到会时,可委托代表出席。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工作及研究机构。
第二十五条 为适应本会业务的需要,本会可设立若干个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本会根据业务性质,组织、联系会员的工作机构,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专业委员会根据本会章程制定工作条例,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实施。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若干名委员组成,由成员单位协商提名,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热心从事社团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每届任期四年,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同意,可聘请社会及本行业内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顾问。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会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6、利息;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03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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